還看今朝:限收孕婦或涉歧視?

有關當局限制香港公私營醫院接收內地孕婦個案,這個決定猶如玩火,隨時引火自焚。一九九一年,港英政府通過了第三八三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自此之後,政府為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研究和頒布涉及包括對婦女及種族歧視的條例和公約。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首條禁止政府及公營機構一些不公平待遇的法例。有人說,有關當局限制內地孕婦使用香港醫療服務,正是帶頭歧視。

在國際法下,香港作為獨立的司法管轄區,有權按照實際情況來制訂入境政策,並就個別出入境申請審批,這裏並不構成違反人權法的罪名。所以,有人說特區政府絕對有權在入境政策上作若干限制,堵截內地孕婦來香港。

另外,對於向內地孕婦及香港孕婦收取不同程度的費用,還可以有解釋的空間。譬如政府運用公營醫院資源的原則,是向永久居民提供低廉醫療服務,故非永久居民使用公營醫療服務就必須收取昂貴診金。

然而,限制出入境自由與限制使用醫療服務自由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在某些前提下具有合法性,後者卻涉嫌侵犯了人權。當局限制接收孕婦,正如要求醫院方面選擇性地對內地人士行醫,醫小病但不醫妊娠,非但違反醫療業界的專業操守,更可能犯上包括對婦女、種族及醫療等三方面的歧視,屆時可能又要面對司法覆核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