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不設追溯期實在太仁慈

《港區國安法》在七一前夕生效,偶聽電台節目,那位被譏為排名十九的香江才子論及國安法條文,如釋重負指幸好不設追溯期,意謂只要日後不幹犯法勾當,過去多麼十惡不赦也可一筆勾銷。這就難怪,大小漢奸齊齊金盆洗手,寧被恥笑為貪生怕死,也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韙。

的確,細看相關條文十分「辣」,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最低消費也有三年監禁,某些特定情況被告更可「送中」審理,阻嚇力不可謂不大。而且,條文規定在海外從事反國安活動一樣會受到法律制裁,關上「為美國而戰」、勾連台獨的大門,除非洋奴漢奸終身流亡海外,否則一樣難逃法網。

法例條文嚴是嚴矣,但不設追溯期始終是美中不足。觀乎「十九才子」大舒一口氣,當知「追溯期」正正戳中洋奴漢奸的要害。無可否認,香港實行普通法,一般案件不設追溯期,而國安法條文亦已列明,法例公布實施後,過往兩年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人若繼續犯事,有關人士過往涉嫌犯事的證據可作為在法庭上的舉證參考。然而,一想到過去一年到處鼓吹黑暴打砸搶燒、殺人放火,妖言惑眾「留案底令人生更精彩」、「暴力或能解決問題」,引外部勢力入關狂言「為美國而戰」的洋奴漢奸、帶路黨就此無事,實在叫人意難平,也對守法市民不公平。

條文不設追溯期,形同放生,儘管立法的用意是警告這些人不要再搞事,但過去的犯罪行為不被追究,不是太便宜嗎?有人認為北京此舉出於統戰需要,要是有朝一日漢奸黎等人齊齊在電視鏡頭面前懺悔痛哭,承認自己做漢奸大錯特錯,豈不快哉?問題是,東郭先生和狼的故事耳熟能詳,更大的可能是洋奴漢奸過了海就是神仙,日後在海外與反華勢力大合唱,反國家更力,他們頂多不再回來罷了,一時仁慈卻與放虎歸山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