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一出,港獨組織便崩析瓦解,附從者也作鳥獸散,餘下的只是無知的中學生和還想頑抗的少數。他們在試《港區國安法》的執法力量。只要警方堅持,並以違反國安法拘捕犯事者,叛逆分子只會找地方藏匿以至潛逃。其餘的散兵游勇盲闖一個便捉一個,或許不止三、五天,但不足一個月反國安法或各種反政府反中國的活動便會銷聲匿迹。一紙國安法便把從二○一二年反國教開始的反政府運動和暴動鎮壓下來,香港回復安穩。
令人嘆息的是,是甚麼導致這八年動亂愈演愈烈,把香港的價值、資產與形象肆意破壞。如今從頭修復,損失是多大?人心的破壞、社會的撕裂又豈是容易修補呢?上一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與責無旁貸的特首林鄭月娥的罪孽是如何深重!
《港區國安法》出台只是建立一個新的法制法治基礎,效力如何決定於執行的力度。這便要看特區有關組織的能力如何,也有賴中央政府的監督指引。
第一步,當然是對付現時猖獗的港獨。從藏有港獨旗幟、標語,包括「光復」、「革命」,和邪教的「天滅中共」口號,都可能觸犯國安法,需要刑拘治罪。這便可以把社會上與網絡的港獨活動全面鎮壓掉,還香港市面的平和安穩。示威遊行也不能作為港獨宣傳的掩護,一旦出現港獨象徵,示威遊行便變成與港獨合作,犯上國安法,參與者、組織者也便犯法。這樣誰還敢組織反政府的示威遊行呢?
第二步是追究有關涉及港獨的組織。從政黨開始,包括林林總總在近年出現的政治組織、地區組織,各類不同名目的組合,以及大學、中學正式或非正式的組織。香港不少的大學學生會支持、參與暴亂,公開主張、宣傳港獨或類似言論,均應按國安法的標準審查,和把主事者拘捕治罪。一直參與動亂的邪教,亦不可能逍遙法網之外。這應該是按國安法的標準來作全面的清理整頓。
第三步是中央與特區聯手,挖掘外國及境外勢力訓練、資助的有關在港組織和人士,對外國境外情治人員嚴加監視,以防本地人士與之勾結。
《港區國安法》已經不是太嚴厲,一是沒有追溯力,使一大批港獨分子和支持者可以脫罪。二是把主要的管轄權歸特區政府,讓頗有問題的特區司法制度負責審判,沿用英國的普通法案例,使判案的考慮根據和程序還依英國而非中國,如重刑只是無期徒刑而非中國內地的死刑。
即使如此,國安法應足以震懾叛逆,保香港安穩,也拒敵於國門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