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修例免性罪行零處理

政府日前在聽取社會意見後,建議將修訂《逃犯條例》的移交門檻提高至七年或以上,四項性罪行因此未能處理,包括「促致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反對派借題發揮,指變相容許色情犯在香港「周街走」,令香港變成「性罪犯天堂」。

但如果無修訂《逃犯條例》,現在根本完全無法處理任何性罪行的逃犯。所以,只有盡快通過修訂《逃犯條例》,才不會使香港成為性罪行逃犯天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亦再三強調,在性罪行方面,涉及十六歲以下受害人的性罪行,目前可以「域外司法管轄權」去處理,倘若是次修例獲通過,更可以要求當地提供證據去採取檢控工作。

根據現時《刑事罪行條例》,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多項性罪行條文都有域外法律效力,即不論港人在何地犯下有關罪行,而香港又有否與該地簽訂移交或司法互助協議,律政司都可以檢控疑犯,在香港法庭進行審訊,過去亦有成功檢控並定罪的案例。

二○○三年政府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新增第153P條,為侵犯兒童的性罪行賦予域外法律效力,以檢控在香港境外發生涉及兒童的性活動。該條例規定,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法人團體,或任何在香港有業務地點的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在香港以外地方觸犯《刑事罪行條例》附表二指明的罪行,並涉及兒童,或受害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本來居於香港,即屬違法。

事實上,《刑事罪行條例》有四十二條與性罪行相關的嚴重罪行,包括強姦、猥褻侵犯等根本沒有被剔除,只有四條最高刑罰少於七年的性罪行沒有包括在內。筆者促請保安局盡快修訂四條最高刑罰少於七年的性罪行,提高有關性罪行刑責至七年或以上,可避免有關性罪行逃犯不能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