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加強規管招標售樓

政府上年提出房策六招,其中一招是修改「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規定發展商每一輪推售單位數量「不能少於」項目總單位的兩成,原意是避免「唧牙膏式」賣樓。

但若發展商以「招標」售樓,基於毋須提供價單及可以隨時以「唔到價」拒售單位,結果每一輪賣樓的數量雖然符合總數兩成的規定,但實際數量卻任由發展商「調控」,這無疑令政府推出的新招名存實亡。

因應近期有發展商濫用招標方式銷售中、小型單位,筆者所屬政黨立法會議員兼房屋事務發言人柯創盛在立法會大會提出口頭質詢,要求當局採取措施加強規管,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地產建設商會向會員發出新指引,列明除獨立屋、洋房及特色戶、具三間或以上睡房實用面積不少於七百五十三平方呎之分層單位,以及任何實用面積不少於一千零七十六平方呎之分層單位外,其他物業一概不可以招標方式出售。惟近期有發展商變本加厲,連細價樓以及納米樓等樓盤亦以招標方式銷售。由此可見,指引未能有效防止濫用招標方式售樓。

濫用招標引來社會關注,消委會就新盤銷售情況作出批評,指招售新盤不具透明度,做法並不理想,但消委會沒有實權,只能呼籲銷監局採取適當措施。另外,地建會主席也曾「勸喻」業界自律,指若太多新盤以招標出售,只會引來政府干預,惟口頭勸喻實無顯著影響。

政府應考慮藉修訂《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加強規管以招標方式出售住宅單位,例如規定只有大過某面積的單位才可採用招標方式銷售,及發展項目不可有多於某比例的單位以招標方式推售;以及要求發展商在成交紀錄冊公布各支付條款時,將各項折扣、優惠或回贈等以現金等值顯示,方便準買家更易掌握各單位的實際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