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去年在中區警署門外採訪遭一名男子恐嚇「搵人斬你」,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表示雖然本報記者能成功認出被告,亦能確實說出被恐嚇的經過,但基於證供「得不到由控方所提供的現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支持」,故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被告當庭獲釋。
沒有閉路電視影片支持就將被告輕輕放過,無異於告訴公眾打壓新聞自由並不違法且可以接受,第四權還怎麼發揮監察社會的功能?若所有案件都必須有片為證,那麼九成案件都不成立了,也不用警察查案和法庭審案,道理根本說不通。再說,裁判官表明控方提供的影片無用,這是否意味着控方失職?律政司一向針對東方,若當中有人故意蝦碌,這樣的質疑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按照裁判官的邏輯,沒有影片支持案件就不成立,那麼壹傳媒的漢奸黎今年六月出言恐嚇本報記者「我影×咗你相」、「實會搵人搞×你」,事發經過有相有片為證,為何律政司至今不採取檢控行動?這不是雙重標準又是甚麼?
香港法治核心價值不斷褪色,新聞自由備受打壓,當中原因就是司法不公不正,甚至是憑一己喜惡來檢控及判案。正義傳媒一次又一次受到惡意針對,牛鬼蛇神則一次又一次得到偏袒,香港被邪惡勢力籠罩,賢人隱而亂臣貴,能不悲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