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務員的能力和效率在國際上是不錯的,但表現如何,決定的因素是治理制度。例如,香港在創設廉政公署之前,政府的貪污是普遍,那時的公務員怎可稱為有能力與效率呢?殖民地時代,英國統治香港任用大量的英國人員,在關鍵職位上更長期不用本地華人。若說麥理浩時代之後殖民地公務員的表現是有能力和有效率,相信是因為英國政府的監管,而不是因為香港公務員的體制和質素。回歸後,公務員體制沒有變化,中上層是原來的班子。於是,沒有英國政府的監管,中央政府也不監管,即使有政治問責制,成員大多數是原來的公務員,也包括了四位特首中的兩位,這等於殖民地公務員體制、人事和文化的全面過渡。這樣的全面過渡,能保證公務員的表現與英國政府管治時相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