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有權利就有義務

有記者組織要求全國人大刪除國安法草案內涉及香港的條文,理由之一是《基本法》已規定港澳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必要在新國安法中重申。這也未免太「大想頭」了,憑他們就想改變國安法條文?開玩笑!

沒錯,《基本法》二十三條確實有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等規定,奈何立法遙遙無期,所謂《基本法》已規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不知從何談起。有人一方面阻止二十三條立法,一方面又要求內地國安法刪除涉及香港的條文,不僅是強中央所難,而且企圖把香港凌駕於國家安全之上,這不是大想頭又是甚麼。

人人都知言論自由很重要,但言論自由也有一個限度,即使在美國也沒有人可以凌駕國家安全,美國人若串謀推翻政府或鼓動他人推翻政府,即屬煽動意圖罪,最高刑罰二十年。香港也不能例外,港英年代若有人意圖推翻英女王,或鼓動外國勢力侵犯英國及其屬土,都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反而回歸十八年來這方面一直處於法律真空,難怪有人要分裂國家搞港獨,鬧得不亦樂乎。

有權利就有義務,《基本法》規定二十三條由香港自行立法,本來是想照顧香港的特殊情況,讓港人享有比較寬鬆的自由度,結果弄巧成拙,留下一個爛攤子不知如何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