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港英政府批出鄉郊官地予農民作耕種用,並發出牌照以資證明,該等土地因而稱為牌照地。時至今日,大部分牌照地已無人耕種;部分則用以存放貨櫃、爛車,甚或用作非法垃圾堆填。然而,牌照持有人卻繼續持有土地或把牌照傳給下一代,拒絕把牌照交回政府。
有購入丁屋人士遷入未幾,即有素未謀面者登門拜訪,聲稱是毗鄰牌照地持有人,謂丁屋新業主可使用他的土地,但得白紙黑字立約,及付出象徵式租金十元。查問之下,該牌照地持有人早已不事耕種,舉家移民海外,但對原本就不屬於自己、亦不再使用的土地仍然如斯着緊,明顯是認為他日政府改變土地用途,作其他發展,他們將可獲得賠償;要求丁屋新業主立約,是要證明自己仍然管理該牌照地,作為有朝一日向政府索償的依據。
然而,此舉合理嗎?這牌照地持有人舉家早已不是農民,土地已非他們生計,他們亦沒有在土地上蓋稱為「牌照屋」的建築,故土地亦非他們居所。他們究竟憑甚麼繼續持有牌照地?憑甚麼在荒廢土地、移民海外後仍獲公帑補償?
顯而易見,政府讓這些人士繼續持有牌照地是失職。箇中原因可能是難於對遍遠鄉郊土地作持續監察,更認為不必為仍未需要使用的荒地與牌照持有人糾纏。但是,土地乃公共資源,假若他日作無謂賠償,更屬由於因循苟且而亂花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