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央對特首的實質任命權,既是在《基本法》內寫得一清二楚,也是定義了中央和特區的基本憲制關係,中央表明這個權力是不會妥協,而從客觀的分析,中央也實在不會妥協,所以要否定中央的任命權,是不合理,也行不通。
從法理上做不到,就有人想以政治壓力來造成既成事實,就用上「不尊重港人、不信任港人」來做藉口,認為中央運用這個權力,就是不信任、不尊重香港人。這種說法,既是危險,對達成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共識,也只會是節外生枝,全無幫助。
從現實操作來看,香港選民選出的特首而中央不委任,這個機會其實不大,因為所謂「委任加普選」這雙軌制,客觀只存在兩個權力來源,而非單一垂直。既有兩個權力來源,這兩個權力來源就一定要在某種程度上互相妥協,也就是不能完全只考慮自己一方的想法。
民意方面,市民在投票時,不可能不考慮到中央的想法,中央運用否決權時,也不會不小心從事,所以在雙方面互相考慮到實際的情況和政治後果時,應該會留有一定的空間,香港大多數市民,不會選一個中央完全不能接受的人。對於中央而言,也未必可以見到自己最屬意的人擔當這個職位。
但現實歸現實,制度還制度,我們討論制度時,就只能講制度,而不能把信任完全取代制度,否則,我們不必定下任何規矩,不必簽任何合約,萬大事情,講一個信字,要簽合約,要簽婚書,就一句「你唔信我啫」,講唔講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