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之前分析過中央政府的一些疑慮,就是任命行政長官步了人大釋法的後塵。《基本法》寫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在人大,只是授權香港法院解釋。然而,在政治現實之下,人大的釋法權反而受到掣肘,連北京自己都向現實妥協,可以不釋法就不釋法。大多數釋法幾乎都是要解決香港現實的問題,中央也不想插手,但香港既有要求,不插手又不行,徒添麻煩!
對於人大釋法還有藉口,可以說香港和內地的法制不同,《基本法》這類制度在普通法地區就算不是絕無僅有,也是少之又少,兩種法制併合在一起,運作起來有問題可以理解。反觀中央的特首委任權,卻是實實在在,一清二楚,毫不含糊。過去,中央一再強調這是實質任命,事實上,過去十五年,三位特首和主要官員也是經中央實際任命。
現時,一些所謂爭取普選的政治人物,就不只是講普選的範圍,而是要把中央最後的委任權也排斥在外。例如陳家洛就一再表示,中央如果不委任經普選選出來的特首,就是不尊重香港人,不信任香港人,那不但置《基本法》於不顧,也令未來普選的討論多了一重障礙。
北京對特首的委任權,不是信不信任和尊不尊重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若然中央不信任香港人,不尊重香港人,根本就不用搞普選,連選舉也不用,因為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指明特首可經協商產生。不過,中央最後仍然決定特首要經由選舉產生,也落實普選的時間表。等於一男一女結婚,不能因為要簽婚書便說不信任對方,制度就是制度,唔信你根本唔會跟你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