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香港電台節目編導涉嫌向運輸署查車牌資料時作虛假聲明,填申請表時聲稱查閱目的與車輛運輸事宜有關,結果拿到車主的個人資料後,放到節目公布,惹起車主投訴,警方往運輸署翻查之下,查閱有關節目編導的申請表格內容,才揭發當事人涉嫌作虛假聲明,並派員拘捕。我認為案件本來是小事一樁,只不過是編導熱心工作,查找資料的手段過了界,或者粗心大意,簽名前未有細閱規則,拿到車主的資料後不尊重個人私隱,向公眾透露。一般來說,這些小事,就算告上法庭兼且罪名成立,法官不外警告幾句,罰款了事,不算甚麼重大案件。
但因為警方高調查案,事先張揚上門逮捕,引起記者追訪,才激起記者情緒,有記者團體高調反應,高舉新聞自由大旗,指警方選擇性執法,把當事人捧成捍衞新聞自由的英雄,為市民增加不少茶餘飯後的談資。按照同情人士的看法,編導查冊是為了保障市民的知情權,不應逮捕告上法庭,說得好像政府部門的規則可以忽視,編導犯了並無不妥,警方採取行動反而是干預新聞自由。
有關政府部門翻查資料問題,近年來頻頻出現爭端。本來一些個人向政府部門登記的資料都公開,可供市民查閱。資料公開,增加透明度,提防有人假公濟私,避開公眾監管,保障市民的知情權,本來是件好事。但近年來可能有人濫用查冊的權力,結果不少公職人員的個人私隱,包括婚姻狀況、結婚登記安排、家人工作、子女出生和學校資料,甚至土地登記買賣、房地產轉讓都給別有用心者翻查出來,並用作不恰當的用途,例如在網上公開警員、政府官員甚至法官的個人及家人資料,糾眾欺凌,不但在網上謾罵,甚至作出人身傷害威脅,政府卻未見追究。這種利用查冊方式挖人私隱的做法,本來應有私隱條例監管,現今卻好像監管無方,制止無力。故此不少政府部門都從內部修改查冊規例,要求申請人聲明查冊目的只限相關範圍事宜,避免個人資料被人濫用。
有人爭辯說,新聞記者應該不受查冊監管條例束縛,並舉出不少高官要人的案例,如商業登記、公司組織、地權買賣、套丁、僭建等違規事件,都是由記者翻查出來公諸於世的,記者查冊是保障公眾知情權,是為公益,所以應該豁免管制。這種說法是賦予記者特權,思路不通。誰能夠擔保記者的質素,一定為公益行事,不會假公濟私?尤其是近一、兩年大量所謂「民間記者」湧現,怎能防止有人假記者之名從事不法勾當?
始終要在保障大眾知情權與保護個人私隱之間求取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