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是把政治權力部分下放給香港,讓香港的社會與政府以此更有效地實行自治,但這個自治是在「一國」的框架之內,為幫助國家發展而設,不是用作顛覆國家主權。此所以香港自治受着《基本法》的約束,也受命於中央的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
法律不可能涵蓋社會的各個範疇的所有細節,如內地和歐陸通行的成文法,只是羅列基本原則;如英、美不成文的普通法,以不斷產生的案例來幫助審理變化的社會價值、法律原則的落實。法治的推行除了依靠法律之外,還依賴社會政治道德和文化,後者會督促監視社會的守法行為,避免干犯法律,把法律的威嚇作用和影響在社會裏擴大,形成社會裏的法治精神。
香港的問題從「佔中」開始,便是政治團體、政策與部分媒體公開地背棄法治精神,鼓吹違反政治道德與文化的言行。政府則以不作為、怕事避事,不予干預、執法以致放任港獨言行與破壞社會法治的暴行氾濫。港獨的要害,一是顛覆法治;二是顛覆國家在港的主權,公然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在「佔中」時期已經開始,在反修例動亂中更形猖獗。特區政府肩負《基本法》賦予在香港的治理權責,早應依法執法,但實際卻是有法不依,不執行,也不理會不成文的政治道德與文化的要求,香港的法治便從執法、立法到政治道德的規範全然失落。沒有法治,一國兩制、港人自治也變成無根的宣言,被架空癱瘓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的法治最後防衞便落在中央政府之手。於是,人大不得不釋法,可惜香港政府與社會卻沒有借助人大釋法來重執香港治理的權責,也不去維護香港的法治。中央政府只能一次又一次的出手,把香港社會、政府、立法機關應該做的職責,接替過來,由中央以立法方式來填補香港法治的崩析帶來的缺口。國安法是最典型的例子。
而今次也要由人大常委會決定有關特區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連這樣具體而微的工作,香港立法會也做不了,迫使中央政府出手。這是香港立法會、政府與社會的全部失職,辜負了《基本法》的授權與委託。
破壞香港一國兩制、港人自治的正是港人。這是港人政治不成熟,抑或是港人不可靠呢?是精英失職和背叛國家與社會期望,抑或是港人上下都是一致地令國家失望?心存移民之念的人,怎可以依靠他們在香港建設「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呢?這是歷史的荒謬,也是香港的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