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礦難事故層出不窮,每年因此導致人命傷亡及經濟損失難以估算,當局為此頻繁搞安全整頓、隱患排查,一再要求企業需落實好主體責任,政府需做好監管工作,可到頭來仍然無法有效遏止。原因就在於,當局對於礦難事故追責處罰力度總是太輕,每每像在撓癢癢,難達震懾之效,以致責任要求總難落實到位。
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西烏旗銀漫礦業公司礦場去年2月發生重大礦難事故,結果造成22死28傷,當地法院日前依法對22名相關事故責任人作出一審宣判,當中包括政府官員、企業負責人及具體作業人員,所涉又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相關職務犯罪等4宗罪。只是從判決結果來看,當局很有些高舉輕放之感,眾人所獲刑期都是4年多而已,剛好又是22人死去,22人被判刑,責任似乎就這樣被「平攤」了,當中沒準有人連這4年多刑期也不需服完,便可提早回歸社會,繼續「未竟之志」。
根據國務院安委辦當初的調查通報可知,該次礦難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使用了非法改裝車輛向井下運送人員,且存在嚴重超載問題,涉事礦企被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投入嚴重不足,有關人員的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匱乏,及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弄虛作假逃避驗收等諸多亂象。事件亦反映出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監缺位,安全評估機構不負責任、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等嚴重問題。
事實上,不只是本次,涉事礦企的其他子公司及外包施工單位過往亦曾爆出多宗安全事故,及釀成人員死傷,可謂劣迹斑斑,卻又總能一路過關,繼續帶病作業,而這幾乎已是內地所有礦企存在的通病。國務院安委辦近日又緊急下文要求各地需進一步加強監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及加強事故追責和懲戒力度,因為多地近期又在接連發生礦難;只是導致事故的原因還是那些老問題,當局強調指出的也還是老一套,加之事後追責處罰仍然從輕從寬,說明整件事已陷入一種惡性循環,便是你有你講、我有我做。
這種怪象亦普遍存在於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事故當中,像內地的化工廠爆炸,基建工程中的塌橋、塌隧道、路陷等等,都屬於擔心甚麽來甚麽、天天防範天天出現,看得人都麻木了,一個個死亡數字只不過是劃分安全生產事故等級的指標而已,再無多少其他意義,以致內地食品、藥品安全總無保障,毒大米、黑心疫苗、大頭娃娃問題總也禁之不絕。說到底,就是現行的問責和處罰標準訂得太低,人命在營商者眼中太便宜,行政人員和企業經營者都不會感到害怕,為達致有效監管履責,當局大可提高罰則,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