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司法權落誰手很關鍵

反修例黑暴中,朝廷和香江府衙調整了香港警隊的領導權後,止暴制亂的工作才有了明顯改善,對暴徒、黑手、搗亂破壞分子抓之不再手軟。

警隊的轉變,讓人看出一支隊伍、一個部門的領導權,落在甚麼人手裏是何等關鍵。事實上,正是這個基礎打好了,朝廷才能夠放心大膽的推出《港區國安法》,才能夠讓香港警隊在維護國安方面擔任重要角色,警隊成立地位超然、大權在握的國安處。

然而,朝廷只是掌握警隊的領導權是遠遠不夠的。警隊只是維護國安體系的一個環節,是前沿陣地,維護國安的司法機構還有檢控部門和各級法院,這些才是更大的腹地縱深。這些部門、機構的領導權若掌握在政治立場、國家意識有問題的人手裏,行使司法權就後果難料,《港區國安法》的成效就會「兩說」,在「腹地縱深」國安法被人打着「司法獨立」的旗號顛覆掉也說不定,就會出現存在已久的「警察拉人,司法放人」之弊也。

然而,香港司法領域領導權的問題最難解決,這裏深隱着政治問題,被所謂「司法獨立」堂皇包裹。而朝廷很明戲,故《港區國安法》四十四條規定:「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這項規定揭開了涉及處理國安案件時的政治問題。

事實上,在「一國兩制」設計下,香港司法審案不可能不涉及政治,對國家的態度就是政治問題,這是每一位法官都避不開的。《港區國安法》對此提出要求,也是完全正當的。然而,這個規定遭到某些人強烈反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不應根據政治上的考慮去任命指定法官,這樣香港司法獨立才不受損害云云。說穿了,馬道立反對的「政治上的考慮」就是反對法官要有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國家意識」。這樣的人掌握司法大權,國安法能在香港順利施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