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的最後一條,也即第六十六條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條沒有使用「追溯期」與否的表述,文意簡單清楚,然而文意背後的法律之意則可以是:本法對法律文本中要追究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和事,可從「公布之日」即能採取法律行動,這些將被本法追究的罪行是不受「本法公布之日」的規限的,時間上包括「本法公布之日」的前後。
該條如果作出這樣的法律解釋,那麼朝廷和香江府衙就能夠依據該法,對過去幾年香港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採取法律行動,就能夠讓他們受到法律懲處。如此,《港區國安法》的威力才不會打折扣;如此,香港這些年來因為存在嚴重的「國安漏洞」、「風險口」造成的危局亂局才能消解,「止暴制亂」才能真正實現,才能除惡務盡,懲治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的反中亂港罪犯和「外國代理人」。
事實上,香港回歸至今,反中亂港、危害國家安全的局面告訴人們,要想真正堵住「國安漏洞」、「風險口」,不是一紙《港區國安法》就能夠水到渠成的,必須對危害國家安全之人、之組織和他們干犯的罪行採取追究到底的法律行動才行。如果《港區國安法》的法律追究止於「本法公布之日」之前,那就達不到「國安風險口」被堵的結果,因為他們人還在、勢力還在。
例如,去年十一月在暴亂和嚴重危害國安事件中當選的逾百名區議會議員,在《港區國安法》要推出的時候,仍然開會作出「反對國安法」的決議,會前會後叫囂「香港獨立」。這清楚表明,香港區議會已被「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的勢力所佔據。如果《港區國安法》不對他們法律追究,那麼就無法打掉現屆區議會已屬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口」。請問,《港區國安法》的法威何在?法效何在?
因此,《港區國安法》公布之日後,仍然要追究公布之前的危害國安的人和事,此乃不可迴避、不可卸責的職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