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必須依法取締「眾志」

「眾志」成員上周五到政府總部反對修改逃犯條例,衝入政總東翼地下大堂,導致一名女保安員受傷,九人涉「強行進入罪」被拘捕。

不旋踵,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上周六召開公聽會,期間三名「眾志」成員離座衝擊,又舉標語,混亂中一名保安員被撞倒受傷。委員會主席廖長江下令趕「眾志」成員離場,表示或要求考慮禁止三人日後再出席公聽會。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人在一四年非法佔中前夕,突然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掀開香港陷入七十九日半癱瘓狀態的前奏。三人被法院判非法集結罪成,上訴庭更改判三人入獄六至八個月。惟三人最終刑期上訴「得直」,獲維持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的判決。過輕的刑罰難以起到阻嚇作用,令「眾志」成員毫無顧忌,模仿黃之鋒以暴力行徑博出位。

「眾志」成員目無法紀,正正是放生黃之鋒,以及縱容激進暴力的惡果。當局必須依法追究「眾志」成員的衝擊行為,彰顯公義之餘亦可收阻嚇之效,遏止「違法達義」的歪風。

除了要追究「眾志」成員的刑責外,面對「眾志」無法無天,鼓吹「自決」及暴力衝擊的港獨組織,執法當局應考慮依法取締「眾志」,「眾志」的行為與「民族黨」的劣行比較起來,毫不遜色,既然當局已依法取締「民族黨」,亦沒有理由放生「眾志」。

黃之鋒曾赴美國呼籲制裁中國,又與「香港民族黨」等「獨派」組織要求美國撤銷「美國─香港政策法」。

近日台獨政黨「時代力量」與「眾志」前主席羅冠聰會面後,即在台灣的「立法院」提出有關香港修訂《逃犯條例》的臨時提案並獲通過。「眾志」與「時力」共謀,阻撓《逃犯條例》修例,是兩獨合流的露骨表現。依法取締「眾志」勢在必行,當局不可再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