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創傷錢難償 依法追責儆效尤

江西男子張玉環在經歷九千七百七十八天的「最長冤獄」後,近日向省高院提交高達兩千二百多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事件亦再度引發輿論關注,乃至有人規勸其切勿獅子開大口,索賠需有分寸。只是對於所有冤獄受害者來說,究竟多少錢才算合理補償,冤獄又能否用錢來彌補,這本身更是一個疑問,恐怕惟有從源頭上堵漏,及對造冤獄者切實進行追責懲處,才能以儆效尤,減少枉法行為出現。

正如張玉環所說,無人願以二十多年的自由去換五百萬或一千萬元的賠償,賠太少並不能體現正義的價值,及無法撫慰冤獄造成的創傷,不利於防範冤案再生。按照內地當局相關規定,冤獄國賠只需以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目前約為三百四十多元;問題是,坐牢不同於上班,況且法定上班時間為每天八小時,坐牢卻是每天二十四小時禁錮人身自由,想想也覺得不合理,所以張玉環提出三倍賠償要求,以及精神損失、健康損失等費用加在一起,合共兩千多萬元。

賠償規則 不近人情

從過往的冤獄國家賠償申請金額來看,張玉環的索求並不算太「離譜」,像早前江西「毒糖殺人案」中坐了十九年冤獄的李錦蓮就曾提出高逾四千萬元的國賠金額;當然,這種要求很難遂願,李最終只獲賠不到三百萬元,不服提請上訴亦無功而返,若想繼續與政府耗下去,一定要追討所謂的公平正義,就得看自己有沒有足夠的精力和勇氣了。而目前已知的內地冤獄受害者中,以吉林男子金哲宏的四百六十八萬元國賠金額最高,緊隨其後的是同在吉林的劉忠林,獲賠四百六十萬元;故就張玉環的「最長冤獄」而言,最終所獲國賠「再創新高」不是沒有可能,縱然如此,亦不值得高興。

如果說申請冤獄賠償的規則太過嚴苛、不近人情,那麼當初製造一宗宗冤獄之時,則堪稱十分疏爽恣意,又何止不近人情,簡直就是無法無天,心狠手辣。就說這些獲平反釋放的冤獄者們,哪一個不是飽受酷刑之苦,出來時甚至連個人樣都沒了?各種身心折磨勢又會長期伴隨,他們的人生早已被摧毀,又將拿甚麼來補償?更有像聶樹斌、呼格吉勒圖那樣的,連伸冤的機會都不給,直接就遭枉殺,結果亦不過獲賠兩百多萬元,也能叫沉冤得雪、遲來的正義?

由此可見,冤獄不能止步於賠錢了事,必須對所有枉法造冤獄之人依法嚴肅追責,譬如誰辦案、誰審理誰就要負責,國家法律對此亦都有明細規定。只有這樣,才更符合法治公平公正的精神,及真正體現司法進步,警示來者,否則誰也不害怕,依舊我行我素,何愁冤獄不會陸續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