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彰顯依法治國精神,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內地近年再度掀起平反冤假錯案熱潮,最高法早前更以「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強硬措詞表明心迹,最近又將冤獄的國家賠償標準作了提升,看似充滿誠意,惟在現實中很難奏效。總之製造冤獄很容易,平反起來仍阻力重重,至於事後追責補漏、懲辦違法操作等方面更為欠缺,敷衍之意十分明顯。
河南商丘市男子吳春紅投毒殺人案早前終獲翻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其洗脫故意殺人罪名,當庭無罪開釋,可謂悲喜交織。十六年的冤獄令其身心俱損,五十歲人看起來竟如風燭殘年一般,叫人不勝唏噓,最可悲的是法律賦予他的寶貴的自由權利遭到無情剝奪,這筆帳究竟該怎麼算,只怕沒人能說得清;吳春紅近日向當局申請約一千八百萬元人民幣的國家賠償,河南省高院亦已受理申請,至於最終會賠償多少,同樣不好說。
如果說該宗冤案與當年的刑偵技術、公檢法的專業水平或法律法規細節等方面不夠完善有關,倒也可讓輿論相對「客觀」地看待問題,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當初就連鎖定吳春紅作案的證據亦不充分;之後的提審訊問中更存在諸多違規操作,乃至出現刑訊逼供現象,人為製造冤案之嫌勢難抹掉。更離譜的是,期間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死緩,惟河南省高院三次皆以事實不清為由要求發回重審,當中到底發生了甚麼狀況,相信不難搞清楚。
說到底,這無非又是一起司法腐敗案,而且應是腐敗窩案,因為這種事通常需要公檢法各部門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類似情形近年並不少見。亦正因為如此,在平反冤假錯案過程中常常會遇到來自多方面的阻力,表現得極不配合,像早前為人熟知的聶樹斌案、張志超案、劉忠林案等冤案糾錯都耗時漫長,不得要領;乃至會對系統內部主動揭發真相的警員或媒體記者、律師進行各種排擠打壓,司法腐敗程度可見一斑。
至於冤假錯案的國家賠償,歷來亦是爭議不絕,按照內地相關法律規定,需以八小時工作制下的全國日平均工資標準理賠,最近剛被提升至三百四十多元一天的新標準。饒是如此,仍然極不合理,至少不應簡單地將工資損失與人身自由的損失相提並論;所以,從這點上來說,吳春紅提出一千八百萬元的索償要求不算過分,但亦很難實現。尤其關鍵的是,國家賠償最終花的還是納稅人的錢,這種錢怎可以算在全國人民頭上?不是應該由導致冤假錯案之人自己掏嗎?而要真正達致公平正義,更需依法對相關違法人員進行追責,讓冤獄不再輕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