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城市高樓林立,人口密集,高空拋物、墮物行為時刻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惟該類案件很多時候難以查證及鎖定疑兇,只能實行「連坐」式處罰,讓整幢樓住戶共同擔責。然而這並非治本之法,尤其從過往情形來看,高空拋物多被界定為民事責任,公安鮮少理會;此外,對於這類缺德任性之舉,當局必須加大懲處力度,及考慮從物業管理、加裝監控設備等方面入手,實行多管齊下,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隱患。
福建莆田法院近日審結一宗高空拋物案,案中原告聶某停放在仙游縣某樓盤停車位的私家車天窗被砸穿,事後卻找不到具體侵害人,法院於是將所涉梯位的五十多戶業主列為共同承擔責任人,惟當中有三十多戶是於案發後才申請交房或裝修,故被排除在外,最終確定由餘下十八名業主共同擔責,合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萬元人民幣。
按照此前的《侵權責任法》規定,類似找不到拋物者的情形,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需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所有使用人給予補償,故又被形容為「一人得病,全樓吃藥」,並遭到不少人反對,覺得有違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在不久前審議通過,將從明年一月一日開始實行的《民法典》當中對此作出改進,規定將來一旦找到真兇,所有「連坐」業主可再向肇禍者追償;對於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建築物管理方,亦需追究相關連帶責任。
《民法典》還規定了公安機關作為查清案件的責任人制度,要求後者充分利用偵察技術盡可能地找出高空拋物者,或是將「連坐」業主的範圍縮至最小,否則案件無限期地拖下去,就是讓真兇逍遙法外,讓無辜業主繼續受損失。正如最高法早前披露的數據指出,二○一六至一八年間,全國法院審結高空拋物、墮物民事案件一千二百多宗,而同期受理的刑事案件只有約三十宗,凸顯公安機關「偵察缺位」問題。
當然,這種問題也不能全賴公安機關,因為此前的法例就是這麼規定的,高空拋物造成一般的財物損失,當事雙方通常只需循民事程序解決;就算導致人員傷亡,檢察機關亦只是以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起訴。最高法早前對此給出指導意見,決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作為最低處罰標準,只要是故意拋物,即便未造成嚴重後果亦不放過;致人傷亡的,更需按故意傷害罪、殺人罪論處,最高可判處死刑。
依法加強懲治的同時,一些屋苑加裝監控設備的做法亦值得當局學習推廣。譬如四川成都某小區就在樓下安裝了二十多個監控攝像頭,且合理解決了侵犯居民隱私問題,令高空拋物行為無所遁形,民眾出入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