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業總會代表在珠三角的港商,希望廣東省政府修改或延遲實施《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和《工資集體協商》,理由是港商企業面臨嚴重的勞工問題。
表面上,港商企業是大有理由,因為這些條例推行,會加重勞工的工資和福利要求,港商企業難以承擔。但是,這些條例應用不是僅限於港商企業,而是國民待遇,所有企業一視同仁。於是,為甚麼單只港商企業要求修改和延遲,相反地,像富士康的台商企業則需要大幅加薪呢?
這些條例的推行,在內地是依法立法和實施,在國民待遇的規限下,若要修改和延遲,便應用於所有企業,不能單只港商。
那麼,內地會否依法修改和延遲這些條例執行呢?關鍵是這些條例是來自中央立法,中央政府是反映內地的社會要求(當然是廣大民眾的要求,而不是少數的資本家的要求),而這些立法既符合中央政府推行的科學發展觀,也與國際上市場經濟社會所普遍推行者契合,其中並沒有故意刁難港商企業。不過,為甚麼港商企業為了要抑壓勞動成本而反對呢?
一是港商企業為甚麼不從其他方面改善效率效益,把勞動成本的因素抵銷或轉化為企業發展動力?
二是港商企業為甚麼總是對內地任何有利社會整體利益、整體發展的政策都反對?難道港商希望內地永遠是血汗工廠基地,永遠讓勞工僅足溫飽,承受所有壓力,而由港商企業賺容易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