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菲律賓人質事件,讓一些人大炒「次主權外交」這名詞,茲事體大,不能不認真看待。
筆者稱「次主權外交」為名詞而不是概念,是因為連創造這名詞的人,自己對這概念也沒有清晰的定義,東抄西抄,就叫「次主權外交」,所以在此只稱之謂名詞。
世界這麼大,在此很難去逐一分析,但以香港的情況,就根本不存在任何次主權,又或者次主權外交的問題。
在香港,是根據《基本法》辦事,香港的主權歸屬中央,這是清楚明確的事情,中間不存在任何等級檔次的區別。最簡單的例子,一些產品的質地,可以有高檔一些,也有次等貨色,但如果是本質的問題,就只會是有和無、是與非的兩分,人類就是人類,沒有所謂次人類。以香港的實際情況,主權就是主權,有主權和無主權是兩分,沒有主次之分。
《基本法》很明白的規定,軍事和外交歸中央管轄,但香港可以自行處理對外事務。外交和外事,分得一清二楚,外交是國家對國家的交往關係,如果所謂次主權外交,就是指一般的涉外事務,那根本不必多此一舉,去創造一些惹人爭議,甚至是語焉不詳的名詞。
香港沒有外交權力,不等於不能跟外國元首打交道,香港特區行政首長和外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有交往,過去有許多例子,分別只是如何安排,通過甚麼途徑安排。香港特首和菲律賓總統接不上電話,是一個特別的個案,而不是因為只是涉外關係就接不上,換個名稱叫次主權外交,就可以接得上,而接上之後,就可以令菲警變得神勇,圓滿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