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歲女童林林三年前受虐變「皮包骨」植物人,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其母虐兒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然而壹傳媒旗下《蘋果日報》為求銷量不擇手段,在無打格的情況下刊登林林插喉臥床照、全名及病歷,引起各界猛烈批評。
林林已虛弱得無可再弱,任何傳媒都不會為求銷量而刊登其沒有打格的照片,《蘋果日報》新聞道德蕩然無存,令人髮指。筆者去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投訴,嚴厲譴責事件令人感到憤怒及不安,不單在林林傷口上灑鹽,且涉嫌侵犯其個人私隱,觸犯刑事罪行,要求黃徹查。
根據《私隱條例》,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五年。傳媒若未獲得病人及其監護人的同意下公開刊登其正面照片,又寫其名字及病歷,令人可識別其身份,已嚴重侵犯該病人私隱。傳媒雖有責任作出寫實報道,但決不能為增加銷量而對他人作出不必要的滋擾,甚至侵犯私隱,踐踏一名不能發聲的小朋友的尊嚴。筆者要求黃回應現時有何機制保障病人及其親友的私隱,及會否要求醫院管理局盡快作出相應的調整措施。
壹傳媒老闆涉恐嚇東方記者案,拖拉逾一年如泥牛入海,東方八度去信質詢檢控進展,律政司不是不理不睬,就是虛言應付,令人質疑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今次壹傳媒涉侵犯女童私隱,社會不應不聞不問,對受害者的冷漠就是對公義的踐踏。私隱專員及律政司必須站出來主持公道,保障弱勢人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