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法律學者妖言惑眾

香港的大學校園烏煙瘴氣,部分學生鼓吹「港獨」還可以推說幼稚無知,有些法律學者盲目護航,則顯然是別有居心。這班人以法律權威自居,隨便解釋法律、扭曲法律,並且刻意強調「違反《基本法》不等同觸犯法例」,與反對派政客宣揚的「不守法絕不等同不尊重法治」如出一轍,這究竟是甚麼混帳邏輯?

事實上,學生在校園內張貼標語鼓吹港獨,不僅違反《基本法》,而且是一種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即使《基本法》二十三條尚未立法,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及《公安條例》也足以治之。然而,有法律學者竟指《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是多年前制訂,加上可演繹的範圍太廣,不適合現時社會情況,亦與《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相牴觸云云。這就奇了,香港號稱法治社會,現有法例竟被指不適合現時社會情況而不能採用,豈不是天大笑話?

這些所謂法律學者掛羊頭賣狗肉,不是教人守法,維護法律尊嚴,而是刻意扭曲甚至踐踏法律,為違法行為砌詞狡辯,如果說背後沒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三歲小孩也不信。他們口口聲聲維護言論自由,其實誰都知道,任何自由都有底線,不能凌駕於法律,更不能凌駕於國家主權及安全。世界各國禁止宣揚恐怖主義和種族主義,德國等歐洲國家禁止宣揚納粹,難道也是破壞言論自由?

僧是愚氓猶可訓,妖為鬼蜮必成災。學生愚昧無知倒也罷了,法律學者妖言惑眾絕對罪無可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