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訴庭就反對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十三名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案頒下判詞,直指示威者的行為不符合「公民抗命」的精神,所用的暴力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加上各人沒有悔意,判刑必須具阻嚇力。法院再次為企圖用暴力搞社會抗爭的示威者發出警號,更為各級法院定下量刑指引。東北案發生於一四年六月,早於衝擊「公民廣場」一案,但其暴力程度,根據上訴庭的審查,較後者有過之而無不及,示威者被判即時監禁八至十三個月不等,明顯高於後者的六至八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兩案發生的背景,都與佔中期間主張以「公民抗命」的理念,用「違法達義」為手段,挑戰政府的思潮有關。公民抗命源自十九世紀英國學者的理論,後經印度聖雄甘地發揚光大的和平非暴力式的不合作運動而流傳於世。公民抗命的方式甚多,靜坐、默站、遊行以至拒絕交稅,引起社會關注,迫使政府作出回應及讓步。
○六年英國大法官判案作出的評論,指信服公民抗命的犯案者「在行事上應有合理節制,不能造成過分破壞或對公眾造成太大不便」,而且在事發後「會認罪並接受刑罰以顯示對信念的真摯」。
「違法達義」誤導不少相信「公民抗命」的年輕示威者,正義感上身,以為抗爭衝擊政府,提升暴力程度沒有問題,甚至認為要用這種手段才能夠迫使政府退讓。法院的判決,有助撥亂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