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刀集:有責任任命

特區搞普選,建制、泛民乜都拗,提名篩選沒拗完,便來拗特首任命。建制先說,選出來的特首,中央政府有權不任命,意思是就算拿掉提名篩選,就算泛民當選,阿爺一樣有權不任命。有的泛民乾脆不拗,既然阿爺有此等權利,那就不用擔心拿掉提名篩選,選出來的人阿爺不滿意不任命便是了。說的顯是賭氣話。

查實《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根本沒提「有權」二字,只說「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前提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要是當選人合法參選,得合法提名,又合法當選,阿爺說憑《基本法》有權不任命,當選人也說憑《基本法》當選了,到時便不只是政治風波,法治社會必然會訴諸法律,未訴訟已是憲制危機。人大如果不出手釋法,真要訴訟,阿爺不見得佔上風,因為條文文字用上「任命」二字,字面解是「委任授命」,表示阿爺未必「有權不」,而是「有責任」任命。

如果《基本法》是專屬特區的小憲法,阿爺任命的責任就是憲制責任,阿爺要不履行這憲制責任,便不能憑甚麼「不愛國愛港」、「對抗中央」等無標準的主觀理據,而是要提出當選違憲的客觀事實,比如當選人或擁其他國籍等。於是有法律學者提醒,普選如要行到這一步,不如及早釐清條文,明確地加上「有權不」的意思。

《基本法》不是小朋友玩泥巴,特區建制、泛民都玩幼稚,阿爺卻要顧全大國風範,自然不屑玩有權不任命這等無賴招。阿爺一貫做法,消滅於萌芽狀態,要堵泛民,便用筲箕堵在提名階段,怎會叫人當選了又不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