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將於明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特首梁振英住宅僭建事件提出不信任動議。這並非關乎梁振英個人榮辱得失的事,而是關乎要不要按《基本法》辦事,要不要尊重中央所代表的「一國」主權,要不要堅持行政主導的大是大非問題。
無論在普通法和大陸法中,公權力(public power 或 state power)的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來履行,法無授權不可行;而私權利的行使,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最大區別。公權力是政府權力或公共權力的總括,是對於政府、立法機關、司法機構等而言,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行的原則意味着:第一,法無明文規定的公權力不得行使;第二,違反立法目的和精神行使的公權力亦屬違法。
《基本法》本質上是一部授權法。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而不是完全自治。《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列明立法會十項職權,也屬於中央具體的授權。立法會十項職權中,並沒有一項賦予立法會可對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因此,民主黨提出不信任特首動議違反《基本法》。
或許有人會說,立法會對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已並非第一次,這不是習慣成自然嗎?筆者要強調的是,從立法會第一次對政府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就已經違反了《基本法》,錯的就是錯的,豈能習非成是?最早的不信任動議是九九年吳靄儀對梁愛詩提出,其後立法會對前房委會主席王(易)鳴及前房屋署署長苗學禮提出不信任議案,以及○三年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提出不信任議案。反對派在今屆立法會會期剛開始,立法會主席已經批准他們接連向新政府官員及行會成員提出不信任動議,先有針對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及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繼有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現在更針對中央正式任命的特首提出不信任動議。
○四年一月六日,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蕭蔚雲,就指立法會對政府官員提出不信任動議,是不符合《基本法》。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鄔維庸當時也認為,立法會議員確沒有權力提不信任動議:「既然《基本法》沒有賦予這個權力,身為立法會議員便應該看清楚自己的定位和角色,不要越權。」現在看來蕭蔚雲早在九九年已提醒當時的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不信任動議不符合《基本法》,這是十分正確的意見。如果當時立會主席和政府重視和接受這一意見,不信任動議就不會謬種流傳,愈演愈烈。不僅如此,上屆立法會主席竟批准了陳偉業荒謬透頂的「反對港共治港」的動議,令人匪夷所思,完全超越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許可權。
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這是總結回歸十五年來貫徹《基本法》經驗教訓的論述。有關論述,特區政府、立法會主席和建制派議員責無旁貸。特區政府尤其是中央政策組與其空喊「打輿論戰」口號,不如踏踏實實研究回歸以來實施《基本法》出現了甚麼漏洞、缺陷乃至習非成是的現象,並提出如何堵塞和彌補的建議。立法會主席不應批准民主黨提出的不信任特首動議,即使不幸批准了違憲動議,任何建制派議員都不能隔岸觀火,更不能與反對派沆瀣一氣,而必須摒棄成見,站穩政治立場,團結起來,旗幟鮮明地否決反對派提出的不信任特首動議,這並非為梁振英「護航」,而是捍衞《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