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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詞有理:自作孽不可活

曾幾何時,原審裁判官大人認為三犯襲警罪的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姪女是一個病人,而不是壞人,所以,仁心仁術的裁判官對刁蠻公主從輕發落,只是判以感化令了事。可惜的是,病人似乎不領情,不但沒有遵照裁判官大人的囑咐好好治病,反而在七項感化令中違反了五項,結果嘛,病人只好被送進監獄「治病」去矣。

太上曰:禍福無門,惟人自召;善惡之報,如影隨形。儘管香港這個所謂法治社會有點名不副實,儘管法律面前人人並不平等,但人在做,天在看,逃得過法律的制裁,逃不過上天的懲罰。所以嘛,刁蠻公主也好,病人也罷,自己作的孽,終歸還須自己承受。老實說,三度襲警只是換來六周監禁,已經便宜她了,換作是無權無勢的平民百姓,恐怕早就把牢底坐穿了。

香港的法治就是這麼一回事,說得好聽叫司法獨立,說得難聽就是司法獨大、司法獨裁。法官大人一言九鼎,誰是壞人,誰是病人,全由他們說了算,旁人不得說三道四,否則隨時給你扣上一頂「藐視法庭」的大帽子,吃不了兜着走。如何判斷誰是病人誰是壞人?很簡單,只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和「良好的教育背景」,十居其九是病人,病人當然要受到呵護。

話又說回來,刁蠻公主襲警被捕時,並沒有好像內地官二代那樣喊道「我爸是李剛」,可見其病情還不算太嚴重,六星期牢獄生活應該夠她治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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