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法院近對陳水扁執政時,以金改之名而謀貪瀆之實的二次金融改革及扁家洗錢案進行宣判,結果陳水扁、吳淑珍和金控業都獲判無罪。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六億一千萬元新台幣,與總統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這一判決無非為日後阿扁的一切罪狀有了脫罪的基礎,引起了社會嘩然。
判決此案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長周占春早被認定綠色背景,過去在調查羈押扁案時已多有包容,備受外界爭議。現涉及阿扁夫婦收受數億新台幣款項的案件,都判決其無罪,此無異開給陳水扁一張貪污空白支票,且判決書荒腔走板,指出「職務上的收賄罪,依最高法院見解,必須是公務員法定權限範圍內的行為,扁被控的犯行既然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也就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法官的認知實與一般社會落差太大,如果這種見解成立,將會造成憲政災難,總統將可為所欲為,實欲判無罪何患無辭。
陳水扁在法庭上聽到獲判無罪掩不住欣喜與律師團擁抱,因法院的判決完全採用扁律師團的辯解說詞,阿扁又意氣風發地轉頭向支持者致意。法官如此的縱容阿扁,以在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內的現金,並不存在黑錢漂白,這些錢也歸阿扁合法佔有,因此,檢調方立即揚言將再起訴決戰二審。
法官判決書一再強調「憲法規定」,但恰恰忽略了憲法實質上是規範元首的濫權行為,而不是用來為濫權行為脫罪。
這判決在五都選舉前夕宣布,引起了極大的政治效應,至少讓藍營同仇敵愾再度聲討阿扁的罪行。不過,綠營對此沉默不語,深知此時聲援阿扁將失去了公平正義的原則,當失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