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反腐重開殺戒 死刑再上大夫

內地反腐打虎新年頻傳重磅消息。1月4日,新年第一個工作日,4位省部級高官被「雙開」;1月5日,更重磅的消息出爐,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近18億元人民幣被判處死刑。他因此成為十八大之後,第二位被判死的貪官,也是第一位被處以極刑的中管幹部。

此前,2018年3月,原山西省呂梁市副市長張中生受賄10.4億元、另有1.3億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處死刑。2019年5月,山西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並上報最高法核准,但遲遲沒有下文。這或許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司法部門對於職務犯罪慎用死刑爭議。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中國傳統觀念中對於貪官巨蠹的最樸素認知。但對貪官判死,並不純粹只基於司法本身,而往往與整體形勢、歷史階段、政治任務等息息相關,通過典型案件來殺雞儆猴,帶有強烈的政治宣示色彩及號召動員功能。比如,建國之初「三反五反」運動時,就以槍決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行署專員張子善來祭旗,發揮了重要的震懾警示作用。

至上世紀末期,內地官商腐敗愈演愈烈。2000年,一年之內,連續創造了兩項反腐的紀錄。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先後被處以死刑。前者成為改革開放以來第一位被判死刑的省部級官員,後者則是第一位(也是迄今唯一)因腐敗被判死的國家領導人。

進入新世紀之後,慎用死刑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理念之一。尤其對於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秉持少殺不殺原則。2006年,最高法統一收回死刑覆核權。

震懾效應 不言而喻

其後,被判死的貪官寥寥無幾,如2007年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鄭筱萸,2011年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副市長姜人傑等。之後,腐敗官員最高被判死緩。而死緩不僅意味着保住了一條命,且在緩刑兩年期滿後,可減為無期徒刑,再有良好表現可減為有期徒刑20年,甚至更短時間便能有出頭之日。

但隨着經濟發展,貪官的胃口和膽量也水漲船高。鄭筱萸當年受賄只有600多萬元,而如今很多巨貪都是億元起步,賴小民、張中生以及恒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都達到了10億級別。這種情況下,量刑可選擇餘地縮小,貪一千萬、貪一億、貪10億都是死緩,便失去了震懾作用。2016年,受賄2.5億元的原雲南省委書記白恩培被判死緩,並特別註明,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此舉開歷史先河,算是僅次於死刑的最重判決。此次賴小民被判死,則震懾效應不言而喻。

實際上,對貪官的量刑不僅單單考量金額,還考慮其犯罪性質和社會影響。鄭筱萸被判死,很大一部分因素是由於主管食品藥品玩忽職守,導致有毒食品、假藥氾濫。而賴小民更被定性是「五毒俱全」,在單位搞獨立王國、個人崇拜、後宮成群,儼然土皇帝,最終惹怒高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