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洗黑錢

香港最近頻頻傳出涉黑暴案件的疑犯棄保潛逃,潛逃時有人攜帶眾籌得來的巨款同時失蹤。令人覺得奇怪的,倒是警方好像對這些案件束手無策,眼睜睜看着疑犯帶同巨款溜去。到底警方是不是無法阻止這些行為?

我覺得要處理這個問題,要先把人和金錢分開。有關人等已被逮捕並在法庭提控,除非牽涉的罪行十分嚴重,法庭拒絕保釋,否則警方對這些疑犯無能為力,唯一可做的是要求法庭提高保釋條件,如增加保釋金額、扣押被告的旅遊證件。近日不少棄保潛逃者都有旅遊證件在身,大搖大擺乘飛機離去,日後有同類案件,控方可用這些潛逃犯的先例作反對保釋理由,相信法庭也不敢隨便批准。至於遭扣押旅遊證件後,仍有疑犯採偷渡方法,警方就難以制止了。幸好前幾個月發生偷渡犯在內地水域被捕獲,偷渡更加危險,相信不少人會打消這方面的念頭。

至於攜巨款外逃這一環節,要阻截應該還是有辦法的。其實用於防止洗黑錢的法例可以運用,外國不少政府對銀行的金錢流動都有法例規管,要求銀行如發現有不規則的巨額金錢往來,要立即呈報有關政府部門,得到負責部門批准後,金錢往來才能作實。政府利用這種管制手段,杜絕地下組織的洗黑錢活動,發現不尋常的巨額金錢流動時,立即扣押,並立案查辦。相信香港政府也有同類法例,問題是執行上是否足夠嚴謹,管制是否有效。有些外國政府要求國民購置物業時也要清楚交代資金來源,甚至要求有文件紀錄以供根查。例如某人要買樓,首期資金何來要清楚溯源,就算是父母饋贈,也要提供現金從父母銀行戶口轉入子女戶口的紀錄。有些小生意人習慣瞞稅,少報收入,平常多賺的利錢不敢存放銀行,只以現金方式存放在家,避免被稅務局查出無法交代。到買樓時要交代資金來源也就足夠頭痛了。香港很少聽到這類根查洗黑錢的做法,明顯管制不足,應該加強。

近年黑暴事件出現後,時常聽見有人發起眾籌,隨時收集到幾百萬到幾千萬元,這也是另一條可以用作洗黑錢的通道。平常群眾遊行時有人另立名目,在街邊設捐款箱用作籌款,誰人捐款當然無法根查,但每次得款多少應可作統計比較,如有異常應要求解釋。如果眾籌是利用銀行戶口,大數額的存款應該可以根查。如果現時仍未有合適法例管制,特區政府宜加速立法,作出規範,如要求先在某政府部門申請備案,有關款項達到一定數額要會計師審核,要求一定人數當監管人,每項開支都要清楚交代等,如此當有助管制不法資金的轉手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