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律政司兩種上訴態度

壹傳媒黎智英涉刑恐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案,律政司拖延三年才檢控,敗訴後又拖足十四日才上訴,只要遲數小時便錯過刑事案上訴期。之所以死拖爛拖,顯然是出於包庇反中亂港集團的慣性,而不僅僅是懶政不作為。何解?皆因筆者翻查律政司過去的上訴案例,駭然發現其鍥而不捨甚至小題大做,簡直到了不到黃河心不死的地步。

今年六月,律政司在一宗案件終極上訴得直,到底是甚麼關乎公眾利益的大案,才會令律政司大費周章打到上終院呢?話說私人女導師涉推薦學生家長到樂器公司購買小提琴,事後獲得佣金。導師經審訊後,裁判官認為答辯人與學生家長事前沒有令其足以成為對方「代理人」的法律關係,裁定她無罪釋放。律政司不服裁決,迅速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詎料暫委法官同樣認為答辯人只是教授小提琴的獨立承包人而非代理人,因此維持原判。

喂,初審無罪,上訴也維持原判,律政司是否好應該死心呀?呵呵,答案剛好相反,律政司鐵了心死咬不放,竟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終遂其所願,一錘定音指出,要符合《防止賄賂條例》的「代理人」定義,雙方毋須在事前存在法律關係,一旦某人同意代另一人辦事,對方合理地期望辦事人摒除自身利益,該名辦事人就是「代理人」。故此裁定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惟律政司表明毋須重審,涉案導師維持無罪裁決。

嘩,這宗「奇案」以打和告終,律政司既吐了一口烏氣,女導師又繼續無罪,真是皆大歡喜。然而納稅人最想知道的是,上訴到終院耗費了多少公帑呢?這宗案件關乎多少公眾利益呢?相比打壓新聞自由和刑事恐嚇,孰輕孰重呢?

律政司連雞毛蒜皮的案件都展現出超乎常人的決心,何懶政之有?有口痕友懷疑學生家長可能就是律政司中人,大家笑一笑算了,千萬別當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