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自我賦權 所言非虛

繼區諾軒、范國威被裁定非妥為當選而遭法院判定議席無效後,遭遇同一命運的陳凱欣即使上訴到終院亦被駁回,連上訴機會都不給,一錘定音判定其議席無效。表面看,反對派和建制派同樣損兵折將,司法很公平似的,實際上魔鬼在細節裏,由高院判定上述三人非妥為當選而終院不許上訴那一刻起,即是法院已終極廢去選舉主任DQ不合資格參選人的武功。

以此推論,明年立法會選舉即使黃之鋒、楊岳橋等反中亂港政客早被DQ,但只要他們提出選舉呈請,其原擬參選的選區當選人都會被裁定為非妥為當選,立法會還怎麼運作下去?司法不是同港府和中央對着幹是甚麼?

根據高院早前頒發的判詞,因選舉主任未有給予被DQ的周庭、劉頴匡、劉小麗解釋機會,構成重大程序不當,因此裁定他們提出的選舉呈請勝訴;而在三人參選選區獲勝者則變成非妥為當選。筆者早在去年九月區諾軒、范國威被裁定當選無效後,已撰文質疑法院此舉是否「意味日後的參選人只要作一堆解釋藉口就能蒙混過關?」是否「為港獨分子大開方便之門?」今日再看,雖不中亦不遠。再說,陳凱欣等人都是根據合法程序且獲選舉主任確認資格的參選人,並按一人一票選出,根本沒有可質疑之處,為何有參選人被DQ就等於當選者議席無效?

當然,上述案件都是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發生,國安法生效後或會有所不同,但若法院再次以沒有給予被DQ者解釋機會為藉口,則有無國安法的分別並不大。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批評法院「自我賦權」、「把自己抬高至全國人大的位置」,顯然不是無的放矢,更遑論反中亂港集團一向有保護傘,只要終院一錘定音,特首聲都冇得聲。

看來,司法與中央的對抗陸續有來,中央若要落實全面管治權,不徹底改革司法實難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