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警隊有新的人事委任,原副處長返聘出任臨時副處長,職責便是應對當前的暴亂。這顯示出在中央政府的督促下,特區政府要改變警隊處理暴亂的管理和策略,再不會是畏首畏尾、縛手縛腳的使暴徒與暴亂坐大,愈來愈失去控制。
事實上,警察行使公權力,關鍵是執法不偏頗,法律之前一概平等。希望新的管理和政策轉變後,可以改變一直以來的不合理偏差作風,重新樹立香港的法治精神,維護法制。
一是公平處理元朗事件,暴力衝突是非法,卻是雙方的,沒有黑衣人便沒有白衣人。警察要查的是誰先動手、誰還手。雙方對打,便是打架事件,雙方都犯刑責,不能因一方和媒體的叫囂便改變事件的性質,拘捕、偵訊的便不應只是白衣人而讓黑衣人可以逍遙法外。即使黑衣人蒙面,暫時辨認不到,警察也不能放棄追查,更不能以逮捕白衣人來討好部分媒體。
二是所謂「連儂牆」從一開始便是非法,侵佔、破壞公共設施,設立者犯法,不能縱容。當然,破壞「連儂牆」亦是犯了在公共場所刑事破壞之罪,警察要追究。但是,不可能由警察保護「連儂牆」以及非法破壞公共設施、設立「連儂牆」的暴徒,後者也是刑事犯罪,警察要首先拘捕審訊,並且把背後的策動者、支持者挖出來,同時刑之以法。
三是阻礙公共交通者,本身便是犯法,為甚麼警察不予逮捕?若因此而出現群眾抗爭,發生打架,也涉及雙方,不能由警察來保護肇事者及治罪群眾。
四是堵塞道路、設置路障者犯上更多的刑事罪行,警察不能驅散了事,而應強制逮捕。或許犯罪者眾,一時未能全部拘捕,警察也要當場拘捕部分,偵訊後追捕其餘,包括背後策動者和運送物資者。有物資便有資金來源、購買來源、運送的車輛等等,都容易有線索根據,可順藤摸瓜地追捕。
至於衝擊立法會大樓、警察總部、各區警署,涉及者都犯上嚴重罪行,部分立法會議員亦有重大嫌疑,警察不可能放過,更應追查追捕。
法治靠的是嚴格執法,今次暴亂由小而大,遍地開花,主要原因是警察執法不嚴,甚至放棄執法,根源不在前線員佐,而是警察上層,或許還牽連特首和保安局,應是後者畏縮,討好暴亂者,才會導致今天的爛局,使特區政府與警察看來無能為力、無法可施。這種人為假象(希望沒有背後政治陰謀),在中央政府督促下,警隊轉變應對暴亂的人事與手法,應該可以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