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會會長購買十支雷射筆,被警方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事件激起市民反感,質問「係咪連帶雞蛋出街都犯法?」警方隨即在記者會上示範操作涉事雷射筆,證實幾秒鐘已可燒焦紙張,但因為該雷射筆屬證物,旋即引起法律界質疑破壞證物。警方淪落到做又錯、不做又錯的地步,除了怪輿論針對,也該反思一下自己的不足,為何常常犯下低級錯誤,落人口實。
不是嗎?警方根本不需操作涉事雷射筆,只需向傳媒展示即可,並以同款非證物雷射筆作示範,這樣就能在不破壞證物的前提下,達到證明雷射筆具殺傷力的目的。很可惜,這麼簡單的事都被警方搞砸,只知衝動行事而不想後果,不是犯下低級錯誤是甚麼?
更有甚者,雷射筆在港並非違禁品,既不禁賣也不禁買,更無限制購買數量,警方憑甚麼作出拘捕和檢控呢?如果購買屬違法,為何出售又不違法呢?這是由邏輯到法理都說不通的事,難怪市民反應激烈,更引來示威者包圍太空館「觀星」報復。警方小事化大,大事化更大,不是犯下低級錯誤是甚麼?人們動輒批評警方濫捕濫權,說到底是警方授人以柄,所作所為自打嘴巴,無法服眾。
至於防暴警察爆粗辱罵女記者,又是另一個犯下低級錯誤的經典例子。須知警員穿起制服,代表的不止個人,更代表整個警隊,防暴警員面對手無寸鐵、絕無冒犯的女記者都不能控制情緒,大大聲「×你老母」,歇斯底里,怎能叫人相信全副武裝的警員不會濫用暴力?他們對傳媒都不禮貌不尊重,加深「有牌爛仔」形象,令「黑警」更深入民心,又怎能怪責輿論偏幫示威者而不幫警察?
說來唏噓,市民寄望警隊能奮起執法,回復社會秩序,到頭來警隊卻是惡形惡相,添煩添亂。落得今日裏外不是人的地步,除了嘆句抵死,夫復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