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楫中流:誅心之論

哲學家殷海光在《怎樣判別是非》中提出七種與思考有關的謬誤,令人無法明辨是非,包括訴諸群眾、訴諸權威、訴諸暴力、訴諸憐憫、人身攻擊、以自我為中心、過分簡單。這也可說是訴諸情感的思考方法。對於習慣自由思想的人而言,「以否定為肯定」,對於權威、政治建制乃至既成秩序,都會抱持懷疑的態度,這種訴諸理性的思考方式,應可避免犯殷海光所講的思考謬誤。

筆者在新聞教室「誤人子弟」時,常引用胡適之一段話來鼓勵學生要有自由思想的習慣:「從前禪宗和尚曾說,『菩提達摩東來,只要尋一個不受人惑的人』。我這裏千言萬語,也只是要教人一個不受人惑的方法。被孔丘、朱熹牽着鼻子走,固然不算高明;被馬克思、列寧、史太林牽着鼻子走,也算不得好漢。我自己決不想牽着誰的鼻子走。我只希望盡我微薄的能力,教我的少年朋友們學一點防身的本領,努力做一個不受人惑的人。」如何才可「不受人惑」?除了要有「於不疑處有疑」的懷疑精神,還要有「凡事要重新分別一個好與不好」的「評判的態度」。

中國人有誅心論之說,這也是一種思考的謬誤。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最喜歡搞陰謀論,如果是「用心可誅」,那就是誅心之論了。「誅心之論」出自《後漢書‧霍諝傳》:「《春秋》之義,原情定過,赦事誅意,故許止雖弒君而不罪,趙盾以縱賊而見書。」意思是說:「《春秋》的主張,根據情由定過錯,寬容事實懲罰動機。許止雖然殺君,但是無罪,趙盾雖然沒有親自殺君,但他是賊首,所以還是被定殺君之罪。」這個故事講的是春秋時代晉國的趙穿殺了國君晉靈公,身為正卿的趙盾沒有聲討趙穿,晉國的史官據此在記載這件事時就寫成「趙盾弒其君」,後人認為這樣的論定是「誅心之論」,即是指不問一個人的犯罪事實,只根據其用心和動機以認定其罪。現代的說法是指分辨是非訴諸動機,不是訴諸事實,可以稱為誅心論或動機論或陰謀論,即藉由質疑提出主張者的動機,而論證其主張不合理。

民主法治的社會,政府當然不能根據「誅心之論」檢控政治異議者,法庭亦不能在沒有事實根據下追究犯罪動機,甚至自以為其完全理解被告的主觀感受,然後據此定罪量刑,但在一個「三權合作」的社會,法院的判詞便常見「怙惡不悛、惡性重大、咎由自取、罪有應得」之類的「情感用語」,這不是法治。法治不誅心,誅心非法治。此間政客與人論辯亦時興「誅心之論」,除了「因人廢言」,更因「誅心」而「廢言」。

情感萌動,理性止步,缺乏寬容和妥協的精神,社會焉得不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