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月多個暴亂現場中,暴徒明目張膽地使用高能量雷射筆照射警員,嚴重危害警員身體,干擾警方執法。日前,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在鴨寮街上被發現藏有十支高能量雷射筆,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警方拘捕。
警方在記者會展示該批證物,並示範雷射筆近距離照射紙張,僅數秒即見紙張被燒焦及冒煙。警方強調,若用高能量雷射筆近距離照射警員眼部,最嚴重情況可導致眼睛永久受損。
《蘋果日報》曾於二○一五年以頭版報道指出,「高危激光筆,一秒射盲眼」;而立法會議員譚文豪去年亦曾就港航機疑遭激光照射向媒體稱「雷射光束會騷擾機師,情況猶如在馬路上用強燈照射駕駛者的眼睛,非常危險」。惟反對派政客和部分媒體卻埋沒良心,突然失憶,稱警方的拘捕行為是「白色恐怖」,竟形容高危雷射筆只是「觀星筆」,無視其實際對人體的傷害,十分可恥。
現時本地售賣雷射筆並不違法,但根據《公安條例》,「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即未必是單一用途,但能用以傷害他人,均可被視為攻擊性武器。另外,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商品說明條例》,雷射筆功率不可超過二百毫瓦,同時須標明性質、能量及警告字句。
美國政府早於二○一二年,已將雷射光束照射飛機的行為列為聯邦犯罪。二○一四年,更有人因濫用大功率雷射光照射警用及醫療直升機,令飛行員眼部嚴重不適,被判刑十四年。全球多個國家亦已立法規管雷射筆,澳洲更在二○○八年立法禁止超過一毫瓦功率的雷射筆入口。就此可見,本港立法相對滯後和寬鬆。
政府應盡早修改法例,加強規管及打擊包括雷射筆在內的,有可能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的違法攻擊性物品,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並加強執法,阻止強光傷人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