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強調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不是口號和空話,而是將不斷提出具體措施,以完善「基本法實施的相關制度和機制」,也就是說要在香港《基本法》指導下確立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具體落實。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日前表示,除了保障中央「直接行使外交、國防等權力的同時」,還要圍繞着——其一,對特別行政區法律備案審查權;其二,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任命權;其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其四,對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問題的決定權;其五,對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權等「要制訂和細化有關規定」,健全「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
同時,中央對香港特區的公職人員也提出了「管治要求」,以彰顯中央對香港的用人權。這些要求包括:香港公職人員是否擁護《基本法》,是否效忠國家和特區,學習掌握《基本法》的水準如何,是否有國家觀、大局觀和法治觀,中央都有「監督責任」,是中央「任用和評價香港公職人員的重要標準」。有了這些「重要標準」和「監督責任」,中央對香港特區的用人權、管治權就有了更具體的「抓手」。
事實上,朝廷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除了國防和外交等事務,都要通過香江府衙、行政長官、管治團隊才能貫徹落實,中央不能直接派官員進入香江體制發號施令,這是「一國兩制」決定的。因此,怎麼管理好香江特首和高官、管理好公務員隊伍和公職人員,成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能否到位的關鍵。然而,朝廷對此又不能像管理內地幹部那樣,通過組織系統、政治紀律、人事處置如臂使指。朝廷也不能像對內地官員似的對香江各級官吏隨時隨地召開學習會議,大做政治思想工作,中央的管理和管治權難免隔着制度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