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情:劉小麗炒人唔畀代通知金 度縮隨時犯法

立法會早前決定向俗稱「DQ四」嘅四位前立法會議員追討薪津,但係咪向佢哋追足每一分每一毫,仲要睇埋政府同四人嘅回覆先有最後答案。不過,據聞立法會秘書處喺計算應向各人追討嘅薪津金額時,發現自決派劉小麗疑似一早預知自己可能會被DQ(取消議員資格),同部分議員助理協議雙方一旦解除合約,佢毋須支付任何代通知金。有行管會委員質疑有關做法違反相關勞工法例,會研究跟進,小麗今次諗縮數請人隨時變成犯法!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去年十一月開會後,決定原則上會向「DQ四」追薪,包括四人由前年十月中以來收取嘅議員酬金、預支營運資金及開支償還款額,各人總數由二百七十四萬至三百一十三萬元不等。行管會尋日再次開會討論有關問題,但由於未收齊所有回覆,暫時未決定到係咪三筆錢都會追到足,要留待下次會議處理。

好似預知被DQ 訂免賠條款

劉小麗前年上任後,向秘書處預支咗四十萬元營運資金,零零舍舍比另外兩名DQ議員建築界姚松炎同香港眾志羅冠聰少咗六萬元。據聞秘書處深入調查後,發現原來小麗同部分議助協議好,不論雙方今後因任何理由解約,佢都毋須向對方支付一分一毫代通知金。我哋寫過小麗係一位「神婆」,精通玄學占卜,唔通佢早已預知自己議員份工做唔長,所以諗定縮數同議助訂立呢項免賠條款?

行管會委員研究轉介勞工處

不過,根據《僱傭條例》,任何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個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嘅僱員,僱主都必須給予最少七日嘅解約通知期;如僱主因不同理由要對方即時執包袱走人,就等同單方面未能履行合約,必須向僱員支付相應嘅代通知金,即最少七日人工;如僱傭合約並無訂明通知期長短,法例規定即係要一個月通知期,唔可以私下協議零通知期或唔畀代通知金,否則即屬違法。

有行管會委員質疑小麗咁做係違法,會研究跟進甚至轉介勞工處處理。但亦有意見認為,小麗今次究竟有冇犯法,要睇清楚份合約點寫先知,呼籲相關被炒僱員挺身而出,向勞工處提供資料。我哋尋日曾嘗試聯絡小麗回應事件,但至截稿前都未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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