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完善基本法

內地孕婦湧港產子,醫院產房人滿為患,港府修修補補,挖東牆補西牆,終究解決不了問題。於是乎,有行政會議成員自以為聰明絕頂,眉頭一皺,計上心頭,建議修改《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自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規定,改為只有父或母為港人在香港所生的子女才可自動享有居港權。

此建議可行嗎?表面上似乎可以收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實際上根本是添煩添亂。大家都知道,修改《基本法》非同小可,比當年關公過五關斬六將還要難,對於本來已動輒得咎的跛腳鴨政府而言,這等於政治自殺,想都不敢想。

再說,產科爆煲是迫在眉睫的事,即使修改《基本法》能夠成事,也不知要等到哪年哪月,遠水又怎能救近火?堂堂行會成員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提出這種餿得不能再餿的餿主意,簡直是靠害。

當然,事在人為而已,正如北大人所說,只要精神不滑坡,辦法總比困難多。既然修改《基本法》爭議太大,阻力重重,那何不換另一種說法,將「修改」變成「完善」呢?修改《基本法》行不通,完善《基本法》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了吧?古人說,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基本法》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引起這樣那樣的爭拗,修改既不可能,釋法也不容易,完善《基本法》才是唯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