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漢再追社署錢 綜援訴訟獲勝

長駐內地工作的六旬港漢,失業後回港申領綜援金,但被社會福利署以他之前一年離港超過五十六日的理由而否決其申請,港漢為此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社署,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均獲勝訴,之後他亦能成功申領到綜援。港漢昨日再次出招,由律師代表入稟高院,向社署民事追回在訴訟進行期間應得的九萬多元綜援金,以及因社署政策違憲所招致的損失。

年多綜援金 共逾九萬

原告游文輝(六十八歲),被告是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社會福利署署長。入稟狀指原告向被告申索由他○九年一月初次向社署申請被拒,至一○年七月他初審勝利,期間的一年多綜援金共約九萬一千多元。此外,他亦要求被告就侵犯其憲法權益作出賠償,但此部分未有透露金額。

記者昨往原告的公屋住所查訪,他拒絕接受訪問;社署則表示不作評論。

失業回港 當局拒申請

據早前報道,原告由十八歲起便在製衣廠工作,○六年應老闆指示長駐廣東廠房,至○八年被辭退後返港。他在○九年初申請綜援,但社署指他在申請前一年有超過五十六日不在港,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故否決其申請。原告同年申請司法覆核,翌年於原訟庭獲勝訴,社署之後在一二年提上訴亦被上訴庭駁回。

原訟庭及上訴庭在裁決時都認為,以申請人不在港的日數作為評定該人對香港有否足夠貢獻或聯繫,是不合邏輯的原則。法庭舉例指,被僱主委派駐外工作的港人,亦是對香港有貢獻,以此來禁止他們申領綜援,原因並不合理,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市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出入境自由的原則;而當時法庭的判決只是要社署再批核申請人的個案,未有下令補回他在訴訟期申請的綜援金。而社署在上訴庭判決後,決定不再上訴,並批准原告的綜援申請。

案件編號: HCA 22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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