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損失難估量 國家賠償不大方

內地冤假錯案長揭長有,事後追責賠償問題亦總成為關注焦點。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縣82歲程姓老翁經35年艱難申訴,早前終獲改判無罪,遂向法院申請近300萬元人民幣國家賠償,惟對方初時不予立案,後經六安中院干預,及在程翁持續一年多周旋下,金寨縣法院才於去年底表示受理申賠事宜,只是國賠金額被大幅壓縮至只有36萬元,實在不夠大方。

金寨縣法院當初駁回程翁賠償申請的理據是,該案不適用於《國家賠償法》,因為相關法案是於1995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而程翁的冤案發生在此之前,並搬出最高法就相關冤獄賠償的指引規定,表示國家賠償不設追溯。惟金寨縣法院給出的只是片面理據,或是在選擇性使用一些有利於自身的法例條文,彷彿要為政府「省錢」;事實上,相關爭議早已有之,且在這方面不無其他司法解釋,亦即不論是發生在1995年之前的還是之後的冤假錯案都有賠償,哪怕當時沒有具體規定,也需參照現行規定予以賠償。

家庭破碎 事業盡毀

其實問題的分歧點就在於,雙方對「侵權時間」理解認定不一樣,申請人往往以「改判無罪」作為終止國家侵權行為的結點,司法機關則多以偵查、檢察、審判等機關作出決定,導致當事人錯誤羈押等職權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作為侵權時間,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作出對受害人更有利的解釋。而按照程翁的訴求主張,自己是在2018年才被判無罪,就算按照新的國賠法例,至少1995年1月1日以後的部分應獲得賠償。

問題更在於,冤獄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無法量化估算及難以挽回,譬如程翁當年蒙冤後,不但自己工作、事業盡毀,名譽掃地,母親亦因受刺激致精神失常,幾個孩子從此流離失所,無法照顧,整個家庭即時垮掉,親情、孝道、天倫之樂盡皆蕩然。而這樣的遭遇幾乎是所有冤獄受害者必經之痛,有的甚至下場更慘,遭受的損害更嚴重。

正如內地「最長冤獄」受害者張玉環所說,無人願意用27年的自由換取500萬或1,000萬元的賠償,進而指出太低的賠償金不能體現正義的價值,無法撫慰冤獄所造成的創傷,不利於防範冤案的再次發生,故請求按照國家「日賠償金標準的3倍」賠償。

而這個「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來支付受害人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的國賠標準,更是屢遭詬病,此舉等於是將坐冤獄吃牢飯當作上班,只按每日8小時計算損失,根本不合情理。現實就是,當局因某些歷史原因及落後的司法制度造成眾多冤假錯案,為彰顯司法進步才推動平反糾錯,卻在事後賠償上如此不爽快,何以讓人感受到當局的上進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