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瀋陽一對曹姓兄弟早年被指盜竊價值20多萬元倉庫貨品,遭判處無期徒刑,終在2017年服刑17年後獲釋,惟二人多年間不斷喊冤稱小偷另有其人,及多次提出上訴,都遭當局一一駁回。兩兄弟出獄後繼續堅持申訴,日前終獲最高法巡迴法庭指令遼寧高院重審案件,並已着手遞交申訴狀和案件相關證據資料,卻不知這次會是如何結局。
此案爭議之處頗多。首先是當初警方對曹氏兄弟偷盜行為的認定,主要是基於二人的口供,惟相關口供卻非自願作出,而是在警方逼迫下「反省」所得;老實說,這種操作在眾多已披露的冤假錯案當中可謂屢見不鮮,更可被看作製造冤案的必然手段之一。其次是關於盜賊另有其人的申訴,警方雖堅稱查無此人,誰知「此人」其後竟戲劇性地冒了出來,因其他罪行被判死緩,剛好與曹氏兄弟同囚,期間並向警方承認了相關盜竊罪行,只是後來又反口不認而已。
此舉更直接導致曹氏兄弟在此後的兩次上訴遭駁回,法院給出的理據則是,二人所指認的盜賊前後供述不一致,不能認定其為本案盜賊。這就怪了,既然有人可因反口不認罪而被「疑罪從無」,那麽曹氏兄弟也是喊冤多年,一直不認罪,當局為何厚此薄彼,非要對此二人「疑罪從有」?更何況,這種只重口供不講實證的做法本就屬違反辦案原則、法例規定,乃至嚴重違背了法治精神,莫說公檢法3方當初給人定罪判刑不合法理,之後面對蒙冤者的上訴申請更是愛理不理,藉詞推搪,則更加說不通。
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司法系統有人「作賊心虛」,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當年違法辦案,草率而任性地給人量刑定罪,製造冤獄,前面已經走錯了,後面只能繼續錯到底,否則給了別人翻案的機會,就是在跟自己過不去。
明乎此,也就不難理解那些冤獄受害者縱然長年累月寫申訴信、遞訴狀,結果總一再遭駁回;而對於某些人來說,哪怕冤案不是自己辦的,也沒有直接責任,但考慮到大家都是同一個系統,屬於利益共同體,也就只能選擇裝聾作啞,拖得一時算一時,只是司法制度何在,公平正義又如何體現?
故有內地司法專家早前提出,對於冤案糾錯當局應設立某些硬性規定,譬如發現案件有明顯矛盾或疑點,或有人提供詳實的證據資料,就必須在限期內啟動調查,以杜絕無休止的拖延行為。當然,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如何從源頭上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譬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其實早被明令禁止,卻缺乏具體措施進行防範,反映出的是制度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人員自身法制意識的淡薄,說明依法治國仍然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