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香港大律師公會已沒存在價值

自違法佔中至修例風波,乃至國安法的實施,香港大律師公會屢為反中亂港者吶喊助威,挑戰「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和政治體制,本港已有不少政界及法律界人士質疑,該公會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

2014年違法「佔中」期間,大律師公會抹黑警方「向手無寸鐵的市民使用過度或不相稱的武力」,妄言「警方及檢控官需時刻表現體諒及適度克制」。2016年旺角暴亂,陪審團裁定「港獨」分子梁天琦一項暴動罪成,時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的蔡維邦作為其辯護律師,替其求情時表示梁的做法是「為民主及香港社會未來捨身打拚」。修例風波中,暴徒闖入立法會,大律師公會竟稱暴徒的行為是「珍視及熱誠地捍衞香港的法治」。

夏博義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後,多番抹黑《港區國安法》,包括稱其「是設計來奪走香港自由、引進內地制度的」、「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法治是『威脅』」,更表示港府應修改《港區國安法》。夏博義過去曾發表過西藏擁有「民族自主權」的論文,亦多次擔任攬炒派的辯護律師。讓一個效忠英女王、敵視中央與港府的前英國自由民主黨牛津市議員,在香港擔任對本地司法界舉足輕重的要位,實在匪夷所思。

權力過高 巨大漏洞

筆者認為,大律師公會不僅是一個專業團體,專責確認大狀的資格,公會主席在一般情況下亦會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成員,可左右本港法官的任命,其提名之人極有可能同樣「政治立場行先」,急需改革。香港至今保留「大律師」是毫無必要,既增加市民的訴訟費用負擔,又給予部分人過高權力,實屬巨大漏洞。

由於夏博義早期的出位言論,大律師公會急忙出聲明「補鑊」,表示「本會不是政治組織,而是一法律專業團體,旨在處理一切涉及司法事務及大律師專業的事宜」。可惜,單單聲明並不能塗脂抹粉。該會是依照《社團條例》成立,政府須聽其言而觀其行,重新審視此團體究竟是政治組織還是聲稱的「法律專業團體」。若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事實上,大律師和律師的工作並無高下之分,但一個「大」字在前,就一直被認為高高在上。英國和其他地區的律師和大律師專業正邁向完全結合或半結合。環顧全球,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律專業在形式上各有不同,而且可隨時間演變。例如加拿大的法律專業於19世紀已統一或融合,英格蘭和威爾斯經過30餘年的持續法律改革後,大律師和律師的分界已不如過往明確。至於採用大陸法系的法國,其法律專業經過1971及1990年的法律改革,過往劃分為律師、訴狀代理人及法律顧問的3類不同法律專業人士已融合為律師。可見,香港仍然分大律師及律師的制度已不合時宜,政府應盡快檢討。

既然大律師公會過往言行未能促進本港的良政善治,又與法治公義的精神大相逕庭,還有甚麼資格享有特別的權力,拖累本港的司法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