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日前表示,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特首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毋須修改《基本法》,「英國人亦不能說我們違反」上述檔案。另外,他強調民主派要承認香港民主並非主權性民主,與新加坡不同,香港只能與地方政府相比,例如東京、倫敦,這些市政府毋須聯邦任命,因為他們的權力比香港特首細得多!
現就協商特首和主權性民主一事討論一下。一、「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特首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1)把英國拉入來討論香港民主選舉是「政治不正確」。回歸以來,中央說明《中英聯合聲明》已是歷史,英國不能以它來針對香港事務。英國不應對中國內政(包括香港事務)指指點點,這是違反國際慣例。所以回歸以來,中央從沒有以英國人的喜惡來決定香港的政制發展,又哪會擔心違反呢?
(2)由於兩份檔案都容許協商產生特首,所以毋須人大釋法。說法好像是用協商就毋須人大介入,香港可自我決定。但這是違反《基本法》的,因為《基本法》附件一加上人大過往的決定已清楚定明選舉特首的程式,那又怎可以香港可自行決定改變呢?當然,更重要的是違反《基本法》第45條。香港政改已非由零開始,是已起步、已發展,但未到最終目標。突然把已推行的選舉方式改為不選舉的協商,是違反《基本法》第45條所說「循序漸進」和「最終普選產生的目標」,而走回頭路。
二、強調民主派要承認香港民主並非主權性民主,與新加坡不同,香港只能與地方政府相比。(1)不可將港獨派等同民主派。民主派80年代積極參與訂定《基本法》,回歸後3次政改,民主派都有與中央討論、開會和座談。莫非中央是與港獨分子商討?當年民主派與中央的分歧在時間表和普選方式。從未聽過有民主派要求主權國家的民主,要打民主派毋須如此扣帽子式暗插一刀!
(2)將香港比作市政府。因權力細,故毋須中央任命,這是極大錯誤。須知要不要聯邦(中央)任命不在權力大小,而在其制度。在英國,小如縣市政府,大如權大的蘇格蘭、北愛及威爾斯政府的任命,都毋須聯邦政府任命。在中國,大如直轄市和特區,小如縣、市和區,都要上一級任命。所以民主選舉是選擇執政者,而執政者權力來自憲法和法律,與「主權性民主」無必然關係。
協商特首沸沸揚揚,明顯是因傳出中央有意改變香港政制以確保當選者是愛國人士。歷史告訴我們,有人為爭取中央信任,不理客觀社會狀況和社會利益,寧左勿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