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從「新聞材料」查罪證

據報道,香港警隊國安處是持法庭手令,調查涉嫌違反國安法的黎智英案件,進入壹傳媒大樓的。該手令指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壹傳媒大樓內有書本或其他文件,對調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欺詐罪」有調查價值,允許警方搜查與壹傳媒有關等十九間公司。許多人不解的是,為甚麼當警察搜查取證時,壹傳媒人員、《蘋果日報》人員會以所謂不能觸碰「新聞材料」為由阻撓警察辦公,事後他們還入稟高院,挑戰警方「超越手令權限」。

整件事的焦點是,似乎有了「新聞材料」不可以搜查,警方的行動就被妖魔化成了「打壓新聞自由」;而黎智英利用手中的「新聞機構」幹下的涉嫌違反國安法和種種反中亂港之事,也成了是在行使「新聞自由」。這些日子,和黎智英長期勾結的外國及境外勢力,以及黎智英的「傳媒之友」香港記協等等,都已加入了「挺黎大合唱」,此乃輿論反撲,也是在利用香港的司法體系與國安法的執行博弈較量。

眾所周知,黎智英創辦、主理的壹傳媒、《蘋果日報》等「新聞機構」,根本就是反中亂港的政治工具,他們以「新聞自由」為武器的政治行為和活動,多有涉嫌違反國安法,他們的犯罪證據多在「新聞運作」中。因此,這些行為、活動和運作,已經非常「業務性和職業性」的保留在其「新聞材料」中,這對警方搜證黎智英等人的涉嫌犯罪極具「調查價值」。對此,黎智英之流也是非常清楚的。

事實上,警方要辦案,要辦黎智英這位「傳媒大亨」涉嫌違反國安法的大案, 怎麼可以把他主理的「新聞機構」的「新聞材料」排除在取證範圍之外?若如此,那就像調查毒品案不能在毒品製造廠取走「毒品材料」般荒謬可笑。多年來,黎智英之流的所作所為,就是在大量製造「政治毒品」,他的「新聞機構」就是「毒品製造廠」,現在「毒販」被抓,「毒工廠」還能允許「撐下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