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的推出,是朝廷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最重要的舉措。中央全面管治權的作用,首先要管好「一國兩制」實施過程中捍衞國家主權和安全,保障香港穩定繁榮。二十多年來反對派勾結外國勢力對香港的破壞,就是對國家主權、安全和香港穩定繁榮的破壞。
香港一直沒有「二十三條立法」,香江府衙在港英餘孽把持下,在反對派瘋狂反對下,這個「一國兩制」的最大漏洞就一直污水猛灌,有決堤之勢。至今中央全面管治權提出了快五年,要不是今次反修例暴亂鬧得實在瘋狂,香江府衙鐵了心以拖拉之術不為二十三條立法,《港區國安法》就不能從天而降,中央全面管治權便不了了之也。
不過,老實講,《港區國安法》的推出,也只是為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落實敲開了大門,能否落地還有大量的工夫要做,還有無數的阻力要排除。別看《港區國安法》、「中央全面管治權」名頭甚響、地位極高、勢頭洶洶,這在內地制度下、在「黨的一元化領導」下,那是可以威力無窮,叱咤立辦,快速見效和長期堅持的,但是在香港「另類制度」下,極可能大打折扣,行之不遠的。
一項法令、政策和權力的落實,成效怎樣,不僅僅看它的名頭多響、來頭多大,更重要的是貫徹落實它的制度保障、人事執行保證怎樣。弔詭的是,當年北京設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制訂香港《基本法》,一方面是要體現一國的權威和中央的授權,一方面又把香港原有的制度和人事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抬高到近乎「獨立王國」的地步,抬高到旨在可以有效「防止中央和一國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地步,似乎只有這樣,才是「一國兩制」。
然而,這令中央如今要實施《港區國安法》、要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遇到了極大的阻力,使自己陷入了沼澤地中,被深不可測的爛泥、雜草以及大量腐爛的殘體所浸泡糾纏,動彈不得,有被吞沒之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