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獎惡罰善 法治變味

一個大大的「冤」字,既表達了警務人員對執法變犯法的不滿,也反映了許多市民對司法不公的憤怒。在以法治自詡的香港,違法亂紀者逍遙法外,反而忠於職守的警員屢屢獲罪,這豈止冤枉,簡直荒謬。

七警案和朱經緯案都是源於佔領之亂,這些警務人員忠於職守,執行公務,結果竟淪為被告,換來牢獄之災,正如岳飛精忠報國卻換來莫須有罪名一樣,實在匪夷所思。香港有些人開口國際標準,閉口美式價值,實際上,香港警察比起經常開槍濫殺無辜的美國警察不僅文明得多,而且克制得多。以旺角暴亂為例,假如發生在美國,隨時有暴徒被射殺,而不可能有多達百名警員被打傷。

法官大人說警察知法犯法,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但人們想問的是,有些法律界人士不僅知法犯法,而且煽動他人犯法,為何至今沒有受到法律制裁?法庭總是喜歡將疑點利益歸被告,為何從不考慮警員執行職務時忍辱負重甚至有生命危險?警察協會指今次判決極大影響警務人員執法及士氣,並非無的放矢,執法人員動輒得咎,日後再遇到大型動亂,勢必不敢或不願執法,長此以往,香港只能淪為無法無天的葛咸城。

最無恥的是那班藍血大狀,動不動就拿「藐視法庭」大帽子嚇人,企圖製造寒蟬效應,令市民即使面對司法不公也不能批評。香港人尊重法治,也尊重司法獨立,但當法治淪為獎惡罰善的工具,司法獨立變成司法獨大甚至司法獨霸,這還值得尊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