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刀集:個人行為的公眾責任保

台灣的刑事案件,通常還有民事部分。像台北捷運殺人案,死傷者可向兇嫌索償,但兇嫌已過二十歲的法定年齡,就個人行為得負全責,父母可以免責,所謂民事索償便只有跟兇嫌追討去。

但兇嫌境況大家都知,莫說現在,更未必有將來可言,民事索償不過空談。結果現時願作賠償的是捷運公司,可也強調責任不在捷運,他們會向兇嫌追討,說白了就是道義上願賠也不要自攬責任。

換個場景,比如啟晴邨槍擊案,受害人在公屋範圍內不明不白地遇害,按特區法治傳統,有可能要求房署比照台北捷運處理嗎?加之加害者已身亡,受害人根本求索無門,如果受害人本身沒人壽保,冷氣技工就算有意外保也未必包括在內,又如果受害人是家庭經濟支柱,遺屬便驟然變得無助,只能靠慈善團體襄助。

啟晴邨槍擊案,一則說明特區槍械問題比印象中嚴重得多,再則說明精神問題社區爆發日趨嚴重,民眾在毫無朕兆下遭遇陌生人傷害的情況增多。

過去多在美國發生的槍擊案,如今特區也會發生,在台北則持刀也能發生,受害人跟加害人素無嫌隙之餘,無辜遇害之後更求索無門。

每個人都可能存在精神問題,不大可能也不應該被完全排除在社區之外,要這類事件不發生保證不了,但受害人得到賠償保障卻有必要,意思不是叫每個人都買人壽險;而是從肇事責任出發,有沒可能像汽車的第三者保險一樣,個人行為一樣有公眾責任保。直系親屬如不為自家的高風險人士投保,出事了便得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多關心身邊的人,最根本就是為他多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