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設問責官處罰機制 立法打擊延後利益

【本報訊】立法會梁展文事件調查報告揭露多項現行制度的漏洞,包括問責官員只有辭職一種懲處方法,無明確的減薪扣薪、降級調職或警告訓誡機制,現行《防止賄賂條例》又無法打擊缺乏明確因果關係及難以取證的「延後利益」賄賂行為。有議員要求港府及廉政公署就有關問題作出檢討,在有需要時修例或收緊指引堵塞漏洞。

貪污病毒變種

對於被指須為事件負上最終責任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事後表明「冇諗過」要辭職,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張文光表示,俞宗怡今次雖然有錯,但相較以往數位因犯錯而離職的高官,其罪不至死,現時應集中檢討事件引伸的「延後利益」問題,以及為高官問責制訂立更多更明確的罰則。他認為廉署應主動研究是否合時立法規管「延後利益」,以收阻嚇作用。

曾任問責官員並黯然辭職的前保安局局長、現任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認為,本港的問題是政府難以物色人才出任問責高官,若隨便要求犯錯高官下台,便更難搵人,政府應即時檢討問責制的處罰制度,除免職外提供更多懲處選擇,以免令人覺得政府偏袒問責官員,有失公允。

市民陳先生昨日亦致電電台指出,本港的貪污病毒已經變種,現行《防止賄賂條例》不能有效監管「延後利益」問題,要求有關方面即時檢討。不過,城大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葉健民卻認為,難以為問責制訂定客觀的懲罰標準,外國經驗都是由行政首長決定採取哪一種行動,將政治殺傷力減到最低。他認為政府應即時檢討問責官員的離職再就業限制,因問責官員權力比公務員大,但離職限制反而較為寬鬆,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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